非法同居与离婚调查取证
作者:成都找人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1169
非法同居与离婚调查取证
非法同居与离婚调查证据的收集要保证谈判及诉讼中起到作用,重要的还是要在收集的过程中手段是否合法。因为只有合法的取证才会被法院采用。否则就会被认为证据是无效的,甚至会触犯法律。成都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还是找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取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仲裁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活动,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在婚姻案例中非法同居又称为非婚同居,即双方没有结婚但同居生活,主要的特征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非法同居有很多形式,如一方已结婚却与他人同居,是重婚同居,也是非法同居的一种。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成都调查取证。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成都调查取证。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成都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