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取证的主体
作者:成都找人公司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810
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取证的主体
一、侦查权主体
主要原因是社会各界对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在私人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上,争议最大的就是私人侦探是否有侦查权,私人侦探是否能成为合法的取证主体。
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刑事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只有五个,也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在这五个主体之间,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受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此权限的规定,即使是上述五个主体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如果要将一定的侦查权赋予私人侦探,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另一方面,从侦查权的内容上看,私人侦探也没有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强制性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和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对于上述权利的行使,法律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是不能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所以,从法律规定看,私人侦探确实没有侦查权。
二、调查权主体
如前所述,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但其可以作为调查权主体拥有一定范围的调查权。我国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公民行使一定范围的调查权,而且我国法律鼓励公民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是民事方面中还有强调私力行为和私力救助的民事诉讼规定。同时,从法理角度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由此我们认为从事私人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采用的调查手段种类繁多,虽然有一些调查手段还有争议,例如,窃听、跟踪、秘密拍照等,但无论怎么样,私人侦探的调查权并不具有侦查权的强制性和专门性,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国家侦查权的分享和侵犯。同时,法律还规定,并非所有未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秘密侦查的证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以上所涉及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比如,当他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如在公共场合如商场、公园等拍下相关照片,这种证据法庭是认可的。所以,私人侦探并不一定要有侦查权,有合法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一样可以从事私人侦探业。即使是调查行为构成违法,那也仅仅是私人侦探个体行为的违法,只要依法查处即可,并不能因为个体行为的违法而否定私人侦探整个行业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但可以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即使从刑事诉讼法的领域来看,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与侦查权并不矛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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